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簽證 來自美國的印度在線簽證 評估可能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營銷設計、營銷工具、語言、對兒童特別有吸引力的主題或角色的存在、年齡限制、是否包含直接購買鏈接、 ETC。 國家執法當局或法院不受貿易商自己對相關商業實踐目標群體的定義的約束,儘管可以考慮這一定義。 評估還應考慮交易者為保護未成年人免遭直接招攬而採取的措施。 營銷人員需要針對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進行定制營銷,而不僅僅是目標受眾。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8 條至第 9 條所禁止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因此,必須審查普通消費者對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是否受到“顯著”損害。 會計服務 《消費者權利指令》規定了有關在簽訂合同之前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幾項規則,例如在電子商務網站上、在賣方訪問期間或在銷售電話期間(第 5 條(1)) (d ) 和第6 條(1)(g))。 電子商務指令第5(1)(c) 條規定,在線服務提供商必須向服務用戶和主管當局提供“有關服務提供商可用性的快速聯繫信息,以及支持通信的直接有效數據,包括您的信息” 。 對於網上商店,電子商務指令第 5 條要求貿易商輕鬆、直接和持續地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數據,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此外,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還必須在訂購前提供某些信息(例如正式簽訂合同之前要採取的各種技術步驟)。 國家當局對一家提供人壽保險產品但未在廣告中包含有關產品的重要信息的交易商提起訴訟。 根據該指令第 14 條,提供此類保修的製造商在整個商業保修期內(即在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對商品的維修和更換承擔直接責任不會給消費者帶來明顯的不便。 可持續產品倡議目前正在審查生態設計指令的修正案,以將該指令的範圍擴展到能源相關產品之外,並將其應用於盡可能廣泛的產品(333)。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打印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其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國家執法機構和自律機構通常將此原則解釋為必須在同一產品類別的產品之間進行比較。 然而,同樣重要的是,提出環境聲明的方式是相同的,應一致地應用(即應使用相同的方法選擇和規則,並且結果應可重複),並且所使用的方法應考慮到比較,否則比較會產生誤導(318)。 會計師 例如,根據所討論的產品,如果忽略運輸等因素,有關環境友好性的比較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特別是當這些因素對產品的環境足跡影響最大時。 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不明確的方式提出,則同樣可能具有第 7 條第(2)款含義內的誤導性。 根據個人調查,如果權利要求的範圍和邊界不清楚,則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此類附加信息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含糊、不可理解、含糊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信息。 一位商人在銷售糖果包的廣告中聲稱每售出一包糖果就種一棵樹。 電子商務指令第 15(1) 條還禁止成員國對此類託管提供商施加監控存儲信息或積極參與事實調查的一般義務。 由於信用卡購買過程中缺乏明確的信息,可能會導致經常性支付的實際成本隱藏或小字等問題,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於 2021 年採取了行動 (221)。 這些系統不是由信用卡公司運營的,但他們有義務相應地通知客戶。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輸入信用卡詳細信息的付款窗口通常是一次性付款金額,而不是定期訂閱。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支付服務指令》,必須告知消費者每筆支付交易的具體金額,包括經常性交易。 一家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以模糊、含糊和難以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告知其權利,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 法院認為,該文本包含許多不適用於涉案合同的條款,並且提供政府法令全文並不構成使人們清楚、準確地了解有關撤銷合同權利的條件的信息。 公司設立 零售商或在線市場在銷售中使用品牌名稱作為關鍵詞的做法如果誤導了實際提供產品的零售商的身份,則可能會誤導消費者。 當顯示的結果可能會誤導或混淆消費者對商品性質的認識時,應考慮《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中第6(1)(a) 條和第6(2)(a) 條。 產品消費者關於競爭對手的產品、商標、品牌名稱或其他顯著特徵的信息。 使用商標品牌作為關鍵字銷售假冒產品的公司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9 點。 兩個文書互補性的另一個例子涉及 UCP 指令附件一第 21 和 29 點所禁止的“主動銷售”做法的後果。 市場使貿易商和買家(包括消費者)之間簽訂合同成為可能。 法院明確表示,可以根據第 7 條第(4)款對廣告進行評估,特別是為了檢查是否提供了所有相關信息,例如提供每種產品的貿易商名稱,同時考慮到空間限制以及案件的其他具體情況。 法院還澄清,第 7 條第(3)款可能存在空間障礙,這可能有理由省略某些貿易商的郵政地址和身份數據。 然而,該信息必須在訪問平台(210)之後簡單且快速地提供。 以數據為中心的業務結構在網絡世界中變得越來越普遍。 台北的會計師 特別是,在線平台分析、管理和銷售消費者偏好和其他用戶生成的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數據的收集和處理必須遵守《電子通信數據保護指令》和《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上述法律要求。 該指令的目的是通過借鑒成員國有關損害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促進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並實現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 B) 說明自上一財務期末至已公佈財務信息的註冊文件之日止,集團財務業績的重大變化。 介紹與發行/要約相關的利益,包括利益衝突,詳細說明所涉及的人員和利益的性質。 如果發行人的資本充足率和義務在90天內發生重大變化,則必須通過以解釋性描述的形式呈現相關變化或更新相關數據來提供額外信息。 如果該報表或報告是應發行人的要求而編制的,則必須聲明該報表或報告已被納入證券登記冊,並已獲得授權將證券登記冊相關部分的內容用於參考目的的人的同意。 發行人的總部或地理位置、法律形式、聯繫地址、電話號碼及網站(如有),並聲明網站上的信息不構成招股說明書的一部分,除非相關信息已通過引用納入招股說明書。 台北 發行人下一次公佈的年度財務報告所接受的表格在編制時考慮到適用於年度財務報告的會計準則、政策和法規。 介紹影響發行人且可能對發行人償付能力評估產生重大影響的近期事件。 表明集體投資形式的最新資產淨值或集體投資形式的單位或份額的最新市場價格。 如果單位或股份的資產淨值或最近市場價格未經核實,則必須明確註明。 只有少數成員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在合同條款領域擁有特定權力,可以禁止未經談判而適用一般合同條款,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而不必將貿易商告上法庭(61)。 在 Pereničová 和 Perenič 案的判決中,法院澄清了上述指令之間關係的某些要素(56),該判決涉及一項信貸協議,其中規定費用的年百分比率低於實際費用率。 第 3(6) 條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其已通過的國家立法及其後續修正案,以便委員會可以在單獨的網站上讓消費者和貿易商輕鬆獲取此信息 (8)。 聯邦快遞(如適用),並在付款時附上發票和序列號。 您有責任支付使用您的客戶 ID 和註冊號使用該應用程序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工商登記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市場行為的純潔性受到極其嚴格的法律(競爭法、拉巴特法、卡特爾法、不正當競爭法等)的保護。 還建議在獨立進入市場之前對其進行研究,因為製裁可能會給匈牙利企業家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由於進入市場的成本非常高,在直接交付到德國市場的情況下,有必要非常仔細地選擇最合適的銷售鏈要素和形式。 這可以是獨立貿易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或中間人(商業代表、佣金代理、獨家代表等)。 我們可能會提供聊天室、留言板、公告板或互動區域,訪問者可以在其中發表評論或信息,包括個人信息。 在這種情況下,請務必在進入之前檢查已發布的規則,因為它們以及我們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對您具有約束力。 由於本公告反映了撰寫本文時當前的專業立場,因此其中包含的指南可能需要稍後進行修改。 工商登記 相反,法院沒有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信息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可能表明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例如,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平台設計其電子界面,以允許第三方交易者根據歐盟營銷和消費者保護立法(特別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台北會計師 7 條)向平台用戶提供信息。 (4)消費者權利指令、購買邀請時所需的信息以及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6 條提供的信息。 例如,在線市場必須允許第三方賣家告知消費者其身份、可用性、產品價格以及消費者可能面臨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應用內購買。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並在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信息。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禁止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普通消費者概念必須始終根據條約第 114 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了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以折扣價出售其組織的藝術展覽門票的市政府可被視為經銷商。 法院一貫認為,即使在消費者不質疑合同條款公平性的情況下,國家法院也必須依職權評估不公平合同條款 (62)。 依職權檢查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考慮到《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建立的保護製度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與賣方相比,消費者在談判機會和利益方面均處於不利地位。 會計師事務所 信息水平,這種情況導致接受賣方預先確定的條件,而消費者無法影響其內容(64)。 因此,存在一個真正的危險,即消費者,特別是由於缺乏意識,不會依賴旨在保護他們的法律規範。 此類信息要求通常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信息要求更為具體。 除具體規則外,有關有組織旅行形式的指令並不妨礙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旅行套餐和旅行服務團體。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消費者沒有被正確告知更新的目的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a)條,執法機構必須有權“命令交易者提供有關商業行為的指控正確性的證據”。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用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未經請求的銷售(為消費者未要求的產品付款或為退回或保留產品付款)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的商業行為。 隱瞞或不明確披露有關訂閱經常性費用的信息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第6(1)(d) 台北的會計師 條和/或第7(1) 和(2) 條和/或第7(1)條指令:第 (4) 款第 c) 點 貿易商宣傳不存在的價格的商業行為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的第5 點和第6 點,因為它們被歸類為誘餌廣告(第5 點)或誘餌廣告(第6點)。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讓交易者可以選擇是否將價格包含在其商業通訊中。 就《不公平商業法》第 2(i) 條而言,包含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特徵和優點(但不包含其價格)的詳盡描述的商業通訊或廣告不能被視為“購買邀請”實踐指令。 以下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處理環境索賠的具體歐盟立法之間相互作用的一些示例。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適用於整個歐盟的統一方式定義了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概念。 該指令禁止貿易商使用限制消費者對產品的自由選擇或行為的銷售技巧,從而扭曲他們的經濟行為。 法院明確表示,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7 記帳士 條第(1)款和第(3)款評估欺騙性遺漏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即使這並沒有明確地從《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文本中得出。 相關國家立法,但可以在準備材料(199)中找到。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並且也可能與“雙重質量”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行業。 介紹發行人已做出堅定承諾的重大持續投資,包括(如果從發行公司的角度相關的話)融資方法(來自內部或外部來源)。 如果發行人是集團成員,且註冊文件中沒有其他說明,且需要整體了解發行人的業務,則提供組織結構圖。 (b) 自上次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發布以來推出的重要新產品、服務或活動的說明。 批准招股說明書的主管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如果與之前的不同,則為批准註冊文件的主管機關的名稱。 登記工商 規定在批准招股說明書或基本招股說明書時,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在提交最終條件和獲得信息時尚未知曉的有關金融中介機構的新信息的發布方法。 招股說明書中必須表明發行人是否有義務或願意提供有關擬上市證券以及相關證券表現的發行後信息。